简介:(一)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较原税法不仅在应税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级距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和规范,而且,在税款的征收上,从我国的现状出发,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按照这种方式,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税款,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代扣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
简介:近年来,不断深化的财会制度改革和税制改革,特别是从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与财会制度越来越相分离,会计和税收成为两个分支,它们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因而,在同一企业的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会出现差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要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调整计算出应税利润,因此,企业应选用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对企业的当期以及其他会计期间的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