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经济法"一词的字面含义至少在法学圈外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经济法内容的正确认识。当法院取消经济庭设置而以民二庭或民三庭取而代之时,一些人开始质疑经济法学科存在的意义,更有经济法学家感叹:"这等于在承认部门经济法的同时又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当我们自己——在新一轮的政法大学院系更名中,也不能如愿以偿地自称为"经济法学院"。这些事实虽然并未使经济法独立学科的地位有所动摇,但带给人们对经济法认知的困惑以及经济法学者们内心的尴尬却是不能忽视的!近年来,一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争论,使经济法又一次陷入"名分之争"的困扰!主张经济法从属于社会法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最终体现社会本位的价值观;而主张经济法并行于社会法的学
简介:当前的经济法学属于法本位的经济法学,它单纯地将经济法学归入法学范畴,进而主张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由于与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已有法律分支和部门产生了诸多理论争议,同时,由于过于注重对经济法律的分析注解,研究方法和范围局限于法学范畴,忽视了其经济内容的原有联系,造成目前经济法学形同神散,理论发展滞缓,流于形式且容易形成片面观点。如果从更广博的角度将“法”理解为法律和政策、体制、制度等诸多类法律力量形成的规范性、制度性安排,综合更全面的知识和工具以经济与法的关系机制整体来释解经济法学,则有利于改变当前经济法学的理论薄弱状况,形成更科学合理的经济法理论。从当今科学的发展来看,学科的分工要适合研究的需要,学科的综合也是现实发展的必然。可以说,经济学与法学的划分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产生的条件,经济法学的发展也说明了两者相互交叉融合的趋势和必然。经济法学作为在经济与法的交叉边缘领域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理应以经济与法的相联互动机制为研究对象。它既不脱离经济学与法学范畴,也不单纯地为经济学或法学的一部分,而应立足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特色。基于上述的思维角度,本文从多个方面对经济法学科内涵进行了另类释解,意使经济法学理论获?
简介:弗里茨·里特纳和迈因哈德·德雷埃尔在合著著作《欧洲与德国经济法》一书中,基于"独立经济法"的理解,构建了成熟的经济法体系化理论。这一理论包括三个层面,即经济法是否需要体系化,如何体系化,体系化的结构是什么。依据中国的"语境"对其体系化理论进行研讨,并重点对比其理论与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的不同之处,可以在上述三个层面开放出重要的理论洞见,对于认识当下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困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路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简介:<正>目次一、经济法治与传统法治的内在冲突(一)经济法的模糊性与法治确定性的冲突(二)经济法的开放性与法治自治的冲突(三)经济法的特别适用与法治普遍性的冲突(四)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与法治合理性、正当性的冲突二、经济法治悖论的程序法整合(一)经济法律调整对象的变动性与其确定性要求的程序法整合(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与其封闭性运行的程序法统一(三)经济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经济事务个殊性之间的程序法沟通(四)经济法内容的国家输入性与市民社会自治的程序法连接一、经济法治与传统法治的内在冲突经济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类型,它对传统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超越"或者说"背叛"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国内学者高鸿钧教授在论证现代法治的困境时进行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和总结:以经济法为代表的实质法治"试图通过对绝对财产权的限制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抑制功利主义效率所导致的实际不公平后果;通过对绝对契约自由原则加以限制和干预,防止强者利用形式自由的契约压迫甚至变相奴役弱者;通过对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关照,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