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上篇全景性描绘中国法文化起源与发展的历史长卷中思想家、统治者、一般人民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角色与作用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制度、实践和法理四个方面概括了中国法文化的特点,提出并回答了诸多问题:为什么中国传统法典里有“律”和许多其它名目的条文?为什么刑法里既有许多非常繁琐具体的条文,又有若干内容极其概括抽象的“补遗条文”?为什么允许“比附援引”?为什么民事法律极为简略,人们的民事作为都以什么为依据?为什么强调自白、服辩、认罪,允许刑讯,却不允许律师辩护,禁止“越诉”而又允许“京控”和“扣阍”?“秋审”、“勾决”的意义何在?民间援用的民事规范是谁,依什么程序订立?为什么政府允许民间团体的存在?州县数量有限的司法人员是否能够胜任司法?程序法不够严密时何以救济司法权的滥用?证据法不完备时案件的真相怎样才能理清?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何在?道德与法律、家族、社会、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如何定位?传统中国有没有“人权”与“法治”的观念?“情”、“理”的具体内涵及其冲突解决机制、道德、情理与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简介:<正>实证主义作为一种世界性的哲学思潮,兴起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从哲学的逻辑演进看,实证主义的理论先导可以上溯到近代西方的经验主义,而其更广的历史背景则包括近代科学的发展。经验论传统的制约,使实证主义将哲学的领域主要限制在现象界,拒绝论证可经验的现象之外的问题;近代科学的凯歌行进,则使实证主义极为注重实验科学及与之相关的逻辑与方法论,并力图实现科学的统一及哲学的科学化。实证主义的如上趋向在某种意义上适应了中国哲学走向近代的历史需要。自19世纪后期开始,随着东渐的西学从声,光、电、化扩及哲学观念,实证主义便被系统地引入了中国,并逐渐与中国传统哲学冲撞、交融,成为近现代中国引人瞩目的哲学思潮。西方近代的实证主义在其衍化过程中,历经数代,并形成了不同的流派,这种变迁、演化在中国近代也几乎——得到了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