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步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意识在经济生活中普遍树立,人们对资金筹集和使用效率越来越重视。租赁作为有效筹集资金和利用资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日前受到企业经营者及管理人员的关注。同时我们也看到,实务中,一些企业利用租赁进行“资产负债表外筹资”(off-balance-sheetfinancing),粉饰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既不相关又不可靠,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次序。为了规范租赁业务及其理财活动,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以就新准则与分行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对该准则作一评析。
简介:我国在1999年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填补了我国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会计处理上的一个空白,当时准则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这两个的概念,将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划分为两类,即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并针对两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作了明确规定。该准则出台后,由于当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为此该准则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为遏制利用公允价值调节损益的情况,修改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改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而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只有收到补价一方才对收到的补价中所含的收益进行确认。在会计实践的探索中,2006年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又作了进一步修订,其具体特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