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热烈的讨论,然而学者对"模式建构论"的批判意味着要用一种不同的方法论去探讨。首先是重新审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权利条款设计具有具体和明确的指向,从而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违宪审查权也要置于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下。对于我国,首先要清楚宪法落实程度这一状况。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文本权利设计上存在着难以体现"宪法本色"的缺陷,其他部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权利,但无疑也淡化了宪法所体现的公民权利。另外一方面,在权力体系上,模式建构论面临着困境,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造"较大。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立足于现行制度,充分利用《立法法》开创的处理"法律"之间关系及相应审查机制的制度,完善"宪法"与"法律"的关系部分,不失为一个突破口。
简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维护网络安全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立法的网络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采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但未对制度的整体建构作出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当定位于特定领域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制度,建议明确国家网信部门为网络安全审查主管机构,并在网络安全分类审查的前提下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就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而言,在审查广度上应以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为宜,在审查深度上须从技术审查拓展到背景审查,从表层功能符合性审查延伸到底层源代码审查,但无必要对IT供应链全链条进行审查。
简介:摘要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正处于由大向强转变的关键发展阶段,外部格局中,处于保护自身国家利益的目的,专利竞争的格局在加剧,内部环境中,作为对全球经济发展尤为重要的我国市场,活跃、良好的市场发展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内外环境要求我国知识产权部门在做好审查职能的同时,能更好地服务经济市场,促进我国优势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为知识产权的金钥匙,高价值核心专利的培育可以更有效的促进资源流动与合理分配,增强创新者的能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高价值核心专利的培育对于技术进步、产业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高价值核心专利的培育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
简介:建立与一国国情相适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本文介绍了各国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构造,对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利弊及与我国国情是否兼容进行了粗浅分析,并就再次引发的完善和改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发表一己之见。
简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制度阙如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