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式的民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只是它的民法表现在其他形式的法律中而已。这就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在特征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截然不同。那么,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是什么呢?对此,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拟主要通过法源和内容两个角度的比较,探讨并说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民法之法源(形式)上的特征英美国家的民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叶以来,成文法也受到重视。在英美国家,民法渊源(形式)包括判例法中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分述如下: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判例法的一种,于11世纪开始萌芽,13~14世纪正式成形,是英国最古老的法律制度。当时英王把收税官派往全国各地,后来演变成巡回法庭,以解决当地的一些民间纠纷。当时,各巡回法庭解决民间纠纷时的主要依据是当地习惯,后来这种以习惯为根据的判例在伦敦汇集起来作为统一标准适用于全国。在判例中,常形成文字隽永、意义深沉的格言式语言风格。如在有关所有权的判例中规定:“无论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物给人”、“占有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