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适用的主体、对象、基础以及程序等方面来看,《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教育”是独立于刑法的保安处分措施,在许多方面与德国刑法规定的保安监督类似.就有效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与影响而言,安置教育有着积极意义与正面价值,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安置教育在实体方面存在适用对象扩大化、适用时间无期化与适用前提形式化的风险,适用程序的透明性与有效性也有待于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安置教育”的积极作用,应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之予以完善,例如适当限制其适用的前提与对象、规定最高期限、完善危险评估机制,赋予被适用对象质疑风险评估结论的机会.
简介:当执法风险在监狱语境中日益严峻化,并成为公众关注和监狱审查的主题时,可以说它们就从默默无闻的小角落中走了出来,在监狱和学术辩论中获得了核心的重要性。执法风险对于现代化监狱和民警的不可抗拒的威胁以及带来的"新窘困"迫使我们不得不冒险涉足其间,渗入监狱表象世界,孜孜以求地进行测绘、考察、诊断,以发掘、治理、认识、避免或转移监狱执法风险给我们带来的不安全感和焦虑。承认"监狱的稳定与和谐体现在各种矛盾的动态平衡中,而非一种被‘冻结’的静止状态"这一命题,择善而从,顾此而不失彼,希冀能开创性地为监狱学界和实务界提供更多冷静观察和理性思考,为监狱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激发更多的推动力和聚合力。
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的效力在目前呈现为“仅供参考”和“一票否决”两种模式。“仅供参考”必然导致“稳评”程序的异化和萎缩。“一票否决”则极大刺激了地方政府的操纵行为,非但不能促使其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反而有助于其推卸责任,并给评估的推行者、负责者和实施者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对“稳评”的效力进行弹性、折中的设计。“稳评”的结果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与决策结果一一对应;决策机关未必需要按照“稳评”结果做出决策,但应当就“稳评”结果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说理;“稳评”结果的效力还应当与其揭示的风险点,以及由这些风险点所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问责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