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王阳明知行合一主张为核心,以台湾地区高等教育中的伦理教育为主轴,探讨伦理教育与道德实践的断裂与统合的问题。首先,以伦理教育与道德实践的断裂为"问题",说明目前台湾地区伦理教育的相关情况与问题的关键,在于知识开展不出其道德实践的动机,学子容易将学校中的伦理教育视为知识(知)而非实践所关(行),以及实际生活中,行为主体会舍弃课堂中的伦理教育所给予的锻炼,让自己能较容易地生存于世界中,因此将个人的道德观与实际行为抉择分割。其次,以王阳明知行合一主张为"中介",说明王阳明知行本体的根基概念,以及知行合一的工夫实践内涵。最后,以王阳明知行合一的工夫实践内涵中的各个观点,对应前述问题进行交涉"思考",讨论如何从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致良知之教,响应当代台湾地区在伦理教育与道德实践之间所遭遇的知行断裂问题,在伦理教育层面,寻找可能的弥补与统合之操作建议。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