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体系这一称谓首次被提出。其形成标志为具备健全的商主体立法和商行为立法,其特点有四,分别为:非法典化、开放和融合性、独立和体系化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体系形成的标志(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体系之称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于2011年10月正式发布,文中指出:“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对于这样的表述,本文认为,商法部门虽未能与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并列,但立法者已经认同其在私法内部获得相对于民法的独立地位和体系。
简介: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如今已成为各国,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国的重要任务。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从权利属性上来说它属于商品化权。在奥林匹克标志的立法保护方面,国际立法作用不大,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立法,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专门立法是大势所趋。在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关国家的经验表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属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其非商业性使用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在商业性使用中其地位与商标相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立法保护体系,但该条例存在几点缺陷,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我国的有关司法审判实践尚不丰富,不少问题亟待法院将来通过审判做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