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研究不同强度白噪声对语音特征提取的影响,总结变化规律,为带噪语音的声纹鉴定提供参考。方法对TIMIT连续语音语料库中的录音样本加载不同强度白噪声,使用语音工作站提取纯净语音、不同信噪比带噪语音的基频、共振峰,研究分析白噪声对语音特征参数的影响。结果低噪环境下,语音共振峰相对稳定,增大噪声强度,共振峰出现偏移或者无法检出现象;各阶共振峰抗噪能力不同,低阶共振峰抗噪声能力强,稳定度高,高阶共振峰抗噪能力弱,稳定性差,低阶共振峰抗噪能力优于高阶共振峰;基音在各种噪声强度下稳定度高,具备较强鲁棒性。结论信噪比降低会引起共振峰频率偏移,甚至丢失共振峰;噪声对高阶共振峰影响大于低阶共振峰;基频在噪声环境下具备较高的抗干扰能力,声纹鉴定中应重点分析噪声对语音特征的影响。
简介:在现代行政合法性危机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效力概念已不足以解释变化的现实。通过学理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效力概念背后蕴藏着“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两个维度。正确性效力只有有或无的区别,有正确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服从;权威性效力可以在程度上区分大小,有权威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尊重。另外,正确性可以区分为正义和拟制正确,权威性则包含理论权威与制度权威,制度权威又可分为绝对制度权威和相对制度权威。正确性效力背后的正确性是一种拟制的正确性,权威性效力背后的权威性则是理论权威与相对制度权威的结合。在正确性效力和权威性效力区分的理论框架之下,对于规则的司法审查应建立起先正确性效力后权威性效力的审查方式。
简介:<正>《南开学报》1991年第5期刊登金岩的文章《试论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摘要如下:对于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人们常用职务侵权的提法加以概括,这是不科学的。应该指出,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第一,从立法上看,两者是由两个法律加以规定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民事责任是指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68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是指由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二,从侵权行为本身的构成看,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它表明职务活动本身就构成侵权。与之相反,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则表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职务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