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可以说,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人民法院而言,要贯彻好十五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应有的作用,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决做到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怎样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怎样才能使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更好更充分?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出发点、根本
简介: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程序化。从形式上讲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属于人民法院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从内容上将,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实际上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本院或本庭内部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二是对案件审判质效监督,三是对审判组织监督,四是对办案人员违法审判监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是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取向,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价值取向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价值目标是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办案人员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