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视为“中国萨班斯法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明确要求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从2012年起全面进行内部控制建设,并要求外部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鉴证并公开出具审计报告。基于此,本文以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强制内部控制是否切实提高了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研究发现,外部审计师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企业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没有明显地提升;进一步以我国市场特有的“双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发现聘用两个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确实会降低财务重述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本文对研究我国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后续政策改进以及提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简介:本文研究新法律实施、IFRS的强制采用分别对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利用我国独有的2003至2008年的制度环境,本研究发现:首先,在新法律实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尽管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这是公司选择激进会计政策的结果。同时,新法律实施以后,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在费用方面显著增加,在现金流方面和产品成本方面显著下降,综合真实盈余管理显著下降,真实盈余管理整体在调节利润方面则没有明显的一致方向。这与Cohen(2008a)的发现不一致,表明我国新法律的实施可能没有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产生象SOX法案那样明显的治理效果。其次,与IFRS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在我国实施以后,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增加了,而公司整体真实盈余管理水平则没有变化,真实盈余管理带来了利润的下降。
简介:证监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半强制分红政策,对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做了硬性规定。通过PSM(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研究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表明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导致了再融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相应分红比例的监管门槛而进行更多的盈余管理。进一步研究还发现:在再融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高于非国有企业,其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和真实盈余管理程度都较高;而非国有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显著低于国有企业,并且其盈余管理主要是依靠较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尤其是依靠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中的产品成本来进行操纵。
简介:本文从产权理论出发,构建了在大股东可转让权较难实现、产权法律保护薄弱等为特征的新兴市场环境中,大股东追逐控制权收益而内生形成的其控制董事会结构的理论框架。利用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的事件,我们实证检验了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对董事会结构调整方式选择的影响。具体而言,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大股东为了削弱独立董事对自己可能的监督,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1)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越高的公司,选择减少非独立董事规模的调整方式(来相应减少引入独立董事人数)的可能性更大;(2)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越高的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标的时间更可能被推迟;(3)描述性统计发现,来自于第一大股东的董事在董事会调整完成后,占全部非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提高,从而更利于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本文的理论和政策含义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当程度上内生于大股东产权收益的实现方式,对治理结构进行一刀切式的外生管制可能难以取得预定的效果。
简介:我国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39),要求上市公司强制分层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在此背景下,选取2012—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考察强制分层披露是否提高了公允价值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研究发现:(1)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对CAS39的实施予以正向反应,表明强制分层披露从整体上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允价值的信心。(2)CAS39的实施提高了公允价值资产的价值相关性,但并未提升公允价值负债与股价的相关性。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公允价值负债项目所占比重较小,导致股价对它的变化反应不敏感。(3)具体而言,对于公允价值资产,投资者选择相信第一和第二层次,对第三层次的反应并不敏感,此外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资产的价值相关性并没有显著高于第二层次。对于公允价值负债,三个层次均不具有价值相关性,从经济意义上看,投资者并没有利用公允价值负债信息做出相应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