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三法域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呈现倒退或停滞之势,对该理论我国社会法学界亦众说纷纭,使得部门法体系划分和法律实践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英美法系的政府管制理论和实践与大陆法系法律社会化理论和实践兴起在相同的历史时空下,但前者的理论基础和范畴比后者更显宽厚和清晰,其社科法学研究方法更富有活力。“社会法法域说”质疑者所顾虑的主要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或者陷入公法、私法的形式理性而排斥新法域的形成。其实,借鉴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和原理可以解答这些质疑并证成“社会法法域说”。社会法个性鲜明,是有关弱势群体生存、宏观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公序良俗以及生态环境保障的且不属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所界定的研究范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领域。
简介:社会契约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理论假设,它声称国家的形成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为了自由、安全和幸福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社会成员在行动上彼此互相采取负责的态度,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反过来保障和坚持某些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形成共识的人们达成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愿望,在此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契约,作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承诺。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论虽然可广延于古希腊哲学,然而其成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则始于启蒙时期,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而言,国家原本是个既在的东西,然而他们却不满足于将国家看作是一个“给定物”并据此进行分析,相反,他们深入到国家内部,分解国家的组成要素,并以之说明国家形成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