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业网络推手是伴随中国互联网发展出现的突出现象,经历了从PC互联网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不断演进。商业网络推手内生于互联网经济,其出现和动态演进不可避免,这是由互联网各类服务形态和模式决定的,本质在于通过利用低廉的劳动力和信息技术获取价值。伴随着每一次新型互联网入口的出现,只要刷单有利可图,就会出现内嵌于低端廉价劳动力市场的推手行为。网络推手的行为越来越呈现为'网络化'的组织形态,从而使整治行动变得愈加困难。法律规范无法根治这一问题。但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升,以人工为劳动力的网络推手行为会逐渐被人工智能取代,这将使针对分散行为主体的规制转向针对集中化算法的规制。
简介: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