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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检察院驻该区公安分局检察室挂牌成立。据负责人介绍,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检警沟通和协作,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水平,为建立侦、捕、诉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夯实基础。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在第一时间介入指导取证,及时调取和固定案件证据,从而降低证据灭失概率,为防止冤假错案构筑坚固防线。

  • 标签: 金城江区 防线 规范执法 执法水平 工作机制 有效衔接
  • 简介:1990年8月25日晚,某村村民罗××(女、52岁)被人杀死在家中。现场勘查中,发现一根被犯罪分子砸散的方凳横档上遗留的并列3枚减层指印,当时拍照提取。经现场分析认为,犯罪分子乘罗家无人之机,拨开门闩潜入罗家行窃。在作案过程中,适逢罗××回来,犯罪分子见罪行败露,遂起杀人灭口之意,就地操起菜刀欲杀罗,

  • 标签: 犯罪分子 现场勘查 现场分析 作案过程 箕形纹 侦查过程
  • 简介:车辆保险是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所造成的风险。然而,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驾驶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了车主或驾驶人的对立情绪。因此,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 标签: 误区 车险 车辆保险 驾驶人 交通事故 经济损失
  • 简介:随着打印设备的普及,通过添加打印进行文书变造已成为印刷文书变造的典型手法,添加打印变造文书也成为变造文书检验的主要对象。

  • 标签: 打印特征 排版特征 添加打印
  • 简介:短期自由刑及其缓刑与罚金刑并罚适用、罚金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若干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的困难以及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将短期自由刑及其缓刑科罚金刑以及罚金刑科短期自由刑、有收入强制劳动、公益劳动或者社区服务。并且,在条件适当时制定《刑事执行法》或者《罚金法》,在其中规定短期自由刑、罚金刑的刑处分以及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等内容。

  • 标签: 短期自由刑 罚金刑 易科 执行
  • 简介: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 标签: 罚金易科 罚金执行难 重刑主义 罚金减免
  • 简介:2013年1月31日,垫江县政协主席大斌带领在家的副主席到垫江县检察院听取检察工作汇报。汇报会上,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潘建忠向县政协领导汇报了该院2012年主要工作及今后工作思路。出席会议的县政协领导充分肯定了县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标签: 政协主席 检察工作 垫江县 经济发展 副检察长 检察院
  • 简介:香珊,现任江西省公证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于都县公证处主任。从1995年2月进入公证处工作至今,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公证员的神圣职责,为于都县公证工作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先后被评为江西省公证质量先进个人、省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赣州市十大为民干警,她所在的于都县公证处也先后荣获江西省公证质量先进单位、优秀公证机构等荣誉称号。

  • 标签: 公证处 于都县 江西省 平凡 公证质量 公证机构
  • 简介:在美国国内法学界的挫败与国民党当局外交关系危机的双向作用下,庞德满怀嫁接普通法于中国之雄心出任中国法律顾问。然将庞德改革作为孤立事件研究,无法准确把握庞德改革举措与其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同构性,且对改革文本的解读或与庞德本意相悖。因为,庞德在美国法卓异、普通法技术中立、法律进化理论、共济会信仰等理念引导下,试图将其认为的法律发展之最后阶段——普通法——移植到中国,实现对中国法的重塑。为实现转舵普通法的目标,庞德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诸多公开评价为策略性曲解。通过对其法学理论的梳理、改革举措的剖析,可知其改革并非在欧陆法系框架内的闪转腾挪,而是通过挹注法律重述、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等美国法之要素,使法律改革后的中国成为一个普通法色彩日臻浓厚而欧陆法余韵渐稀的法域。

  • 标签: 庞德 法律改革 普通法卓异 大陆法系 司法中心主义
  • 简介:<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

  • 标签: 救护车 台湾地区 路权 道路交通事故 过失相抵 道路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