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易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易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易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易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简介:在美国国内法学界的挫败与国民党当局外交关系危机的双向作用下,庞德满怀嫁接普通法于中国之雄心出任中国法律顾问。然将庞德改革作为孤立事件研究,无法准确把握庞德改革举措与其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同构性,且对改革文本的解读或与庞德本意相悖。因为,庞德在美国法卓异、普通法技术中立、法律进化理论、共济会信仰等理念引导下,试图将其认为的法律发展之最后阶段——普通法——移植到中国,实现对中国法的重塑。为实现转舵普通法的目标,庞德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诸多公开评价为策略性曲解。通过对其法学理论的梳理、改革举措的剖析,可知其改革并非在欧陆法系框架内的闪转腾挪,而是通过挹注法律重述、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等美国法之要素,使法律改革后的中国成为一个普通法色彩日臻浓厚而欧陆法余韵渐稀的法域。
简介:<正>一、摘要2009年消防队员甲驾驶救护车转诊病人至邻市医院,沿路开启警示灯及警鸣器,闯越红灯时,撞击未避让之小客车右侧,致小客车未系安全带之驾驶乙受伤成植物人。甲肇事后,主动向到场警员陈明其为肇事者。案经乙之女代行告诉,经地方法院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刑事法院判决:乙对车祸之发生亦与有过失,斟酌甲过失程度、犯后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等一切情状。甲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民事法院判决:交通事故甲与乙应各负1:1之过失责任。被告甲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乙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为7,072,062元。依过失相抵之规定,得请求消防局赔偿之金额,应减半为3,536,031元。本文认为:台湾地区之刑事过失定义过于主观,加上从路权关系与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修正,甲有优先行车路权,应属正当行为,似不应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