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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新经济时代是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为显著特征的社会发展阶段。信息活动构成了这一时期社会运行的核心动力,并由此引起了全球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化。反映在国际竞争法治领域,则呈现出经济竞争全球化与各国(或地区)竞争法适用跨国化并行的动向,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冲突。自2005年以来,中国企业不断在美遭受反托拉斯诉讼便是这一动向的反映,也引发了我国对国际竞争领域法律信息对称理论内涵的探讨。应在此基础上从战略和战术两层面,政府、企业、非政府机构三个方面思考应对我国企业在美被诉违反《谢尔曼法》的具体对策。

  • 标签: 新经济 《谢尔曼法》 域外适用 对策
  • 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 标签: 有限公司 借款担保 四通集团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合同纠纷案 光彩事业
  • 简介: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 标签: 目的港无人提货 缔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到付运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 简介:<正>1.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3〕13号4.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 标签: 合同纠纷 出口信用保险 法律适用问题
  • 简介: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缉私执法当中的难题,实践中的做法各地或各时期有不一致之处,本文通过宁波海关所办理的一起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案件中涉及的海关行政担保行为的法律属性、何谓“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及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海关不收取涉案货物等值的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 标签: 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宁波海关 纠纷案 进出口 北仑
  • 简介:2005年1月1日,严重阻碍国际纺织品贸易发展的纺织品特别管制体制走到了终点,纺织品贸易从此也适用一般的关于商品贸易的WTO规则。中国希望以其巨大的比较成本优势收获这一自由贸易的果实,但其他国家的纺织品生产者们却对此惊恐不安,并强烈要求采取临时的市场限制。本文先介绍了纺织品贸易的历史和三种其他的保障措施,重点介绍了仅针对中国的纺织品保障措施机制的适用前提、内容和程序步骤,并与其他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比较,接着讨论了自2005年1月1日起征收的中国纺织品出口关税,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

  • 标签: 纺织品进口 WTO 贸易政策 商品贸易 国际纺织品 管制体制
  • 简介: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 标签: 行政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加强检察、公安、法院、税务、银行和海关在查办骗税案件中的配合与协作,特作如下通知:

  • 标签: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 犯罪活动 海关总署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