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避免的出现继承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出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学理论统一性的需要,应当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属性,不应对继承的主体与客体做出限制。承包人后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承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权,但不可以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继承人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充分利用农业资源,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提高农业生产力。此外,还可以设置折价补偿、流转承包经营权等灵活的继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