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简介:确定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性质,是解决自力实现债权行为刑法评价的逻辑前提。以欠缺“非法占有目的”或者“没有侵害本权”为由而肯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的观点,在论证上并不充分。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的观点,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混淆了权利侵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基于刑事政策的诉求,该款规定应当属于注意规定,其主要教义学根据是欠缺法律上的财产损失。该款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以其他方式索取债权的行为;索取非法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对于索取超额债权的行为,原则上构成财产犯罪,在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时,不应当将之评价为财产犯罪。
简介:2014年3月1日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砍人事件是由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由于此次事件涉案人员涉及边疆少数民族,因此在新闻报道上更需敏感和谨慎。公安机关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能力和水平常常影响事件处置的成效,警方(察)往往成为媒体中的"弱势群体",网络舆论更容易在涉警事件中走向极端和激烈。而昆明"3·01"事件中官方的回应和积极行动走在了媒体前,故赢得了民众的声援和支持,使得网络上积极态度大于负面情绪。此事件中的涉警舆情报道值得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