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券经纪业是证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证券经营机构设有证券经纪人。如美林公司(MerrillLynch&Co)就拥有14400名经纪人。这些证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有深刻认识,对宏观经济、行业走势及上市公司状况比较熟悉,对市场变化颇为敏感,他们投资技巧娴熟,可助投资者降低风险,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并有效促进证券投资理性化及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在发达证券市场中,证券经纪人的高素质不是生来俱有的,这些市场特别强调对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如美国《统一证券法》规定,任何证券商或发行人若雇用非注册代理人则属违法,证券经纪人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主持的“系列7”考试。参加考试者必须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或纽约交易所会员公司提名上报的雇员;考试通过取得证券经纪人专业资格后,符合在其所属公司工作60天以上并从事客户服务120天以上者,才有申请注册经纪人的资格;其所属公司将其具备的条件上报全国证券商协会批准后,才能成为持牌注册经纪人,方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发达证券市场对证券经纪人还有一套先进而完善的监管制度,使其在运作全过程中,始终提供优质服务,始终对广大投资者负责。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日前强调,面对我国加入WTO后更加开放的新形势,证券业急需转变与调整理念。我国证券经纪业与国际同业有明显差距,目前状况如何?存在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证券经纪人面面观》一文作了全面阐述与披露,并对证券经纪人制度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与思考,相信此文对促进我国证券经纪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并对业内人士及广大读者有所启迪与帮助。
简介:从1993年到2002年中期的9年中.我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只有160多家,涉及金额近600亿元。刚刚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让这一切发生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将步入新时代。
简介:第一条为了适应让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刖。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构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