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入手,可以理解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因考量悔罪表现而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等等,因此,通过对于刑法中悔罪问题在定罪阶段的作用,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定罪阶段的“悔罪”的刑法意义,是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构建科学且规范的悔罪机制,并合理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
简介:主持人语:2011年底,我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清戏曲〉整理编纂及文献研究》获准立项.项目立项以来,我在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整理工作的同时,也在不断围绕项目思考一些问题.我在《〈全清戏曲〉整理编纂的理念》(《文艺研究》2017年第苑期)一文中专门列了“以整理推动研究,以研究提升整理质量”作为六个理念之一.认为,“和元明两代戏曲相比,清代戏曲剧本文献呈现出两个大的特点,一是数量大,二是类型复杂.因此,整理清代戏曲剧本文献面临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多.例如作品归属问题、作家的生卒年问题、传奇和杂剧文体交互渗透问题,等等.上个世纪,邓长风的《明清戏曲家考略》及其续编、三编,以及柯愈春、张增元等学者都曾经挖掘了不少清代戏曲家和文献.但清代戏曲作家作品量众数多,还有许多戏曲家的生平没有考证清楚,有许多作品的版本也有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