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简介:条块关系制约是影响我国智能政务推进的主要障碍之一,并主要表现在前期的系统割裂、信息孤岛、重复建设,以及后期的分系统与总系统无法对接等方面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整合型思路,应对智能政务推进中的条块关系制约,应以系统开放为抓手,建立起开放式协同框架,搭建政府内部开放式协同型组织平台,强化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压力动员,打通社会公众参与智能政务的内外渠道,是应对智能政务推进中条块关系制约的有效策略。在智能政务的推进过程中,系统开放是关键,智能政务本身具备目标性和工具性的双重角色,开放式协同框架能实现系统的自我迭代优化。开放式协同框架研究实现了智能政务由静态政策目标设定到动态落实的研究推进。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