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简介:我军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中,存在着"才"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原则、抽象、笼统,在理解、运用上难以把握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一、长期以来,我军干部标准中,对"才"的要求缺乏明确定位几十年来,我军高度关注并科学把握"德"的要求,在对"德"的定位上,是比较明确清晰的.在对"才"的理解和把握上,我军在战争年代是十分明确的.例如,土地革命时期提出,干部的"才"主要应从"管理法、训练法、游击工作、指挥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抗日战争时期,对干部"才"的要求,强调作战指挥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但是,现在我们对干部"才"的定位,却比较抽象,没有对"才"的要求作出明确的定位.如从过去的,到现行的和,在干部任用原则中只是有"德才兼备"这一条,在职务晋升标准中也只是从学历、经历、受训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定位,一方面在理解和运用上难以把握,容易受到环境和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难以对"才"的标准进一步细化,造成"才"的标准过于原则、抽象、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