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处理未成年人模仿影视作品之侵权案件时,就动画公司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其发生依据应考量三重来源:法律与职业规定、特殊关系、制造或维持危险源。作品相关情节是否属于“危险源”,应以“可模仿性”“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有模仿能力之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为标准。就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对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以及对“必要条件”与“盖然性”标准的应用,是判断的基本出发点。通过适用该分析框架,在“喜羊羊案”中,动画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何履行上述积极作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等问题,同样值得进一步探究。
简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在针对四川省6-17岁的未成年人安全状况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安全感总体比较高,获取安全信息的渠道多元化,对来自官方的信息具有较高的信任感,学校安全教育是未成年人安全信息获取的重要渠道。同时,调查还发现在未成年人生活中存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交通安全有待提升,用电安全需要加强,网络交友潜伏隐患,人际沟通不容乐观,救助常识相对缺乏,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中的活力不足等安全隐患。构建政府主导,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未成年人自护"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格局,从改进社会治理的角度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安全服务的活力是改善未成年人安全状况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