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简介: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这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运动。从20世纪80年代起,人们强烈地感受到社会治理对现实要求的不适应,因而致力于改革。然而,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历程,社会中的问题不仅没有变得更少,反而变得更多,这说明需要对改革自身进行反思。如果把社会治理体系看作为组织的话,那么,我们已经尝试过的所有改革方案都没有在组织模式的变革问题上开展有价值的思考。实际上,在这场伟大的社会变革中,需要首先谋求组织模式的变革,需要通过组织模式的变革去巩固社会变革的成果,也需要通过组织模式的变革去引领社会变革。其中,合作制组织的构想就是指向组织模式变革的积极方案。
简介:欧洲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交汇之处,也是"一带一路"路线体系的西端终点,欧盟方面的态度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欧盟决策共同体的三类主要行为体:欧盟最高决策层、欧洲智库和欧洲工商界,对"一带一路"战略做出了回应,按照其关注程度和回应频率的逐次增加,可将其认知与回应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欧盟最高决策层对该战略做出四次回应,表态渐趋明确。欧洲智库从五个层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做出了系统的分析和详细的评估。欧洲工商界也做出了回应。本文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欧盟的五项地区发展战略规划与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有效对接的总体设想。
简介:20世纪70年代,为应对不断推高的石油价格,丹麦能源行业开始转型。丹麦能源政策最初主要集中在增加国内能源生产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两个方面,并开始注重能源供应系统的安全性、环境的低污染性和社会的低成本性。丹麦成功地使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耗脱钩,主要归功于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生产和节能。通过政策导向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使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可再生能源保证了能源供应安全,是丹麦为实现2050年全面替代化石燃料目标而实施的重要战略部署。随着新技术的引入,政治和商业对能源效率的持续关注使丹麦企业快速发展,并获得了关于新能源技术解决方案的有价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