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我和丈夫1995年2月结婚,婚前我父亲已经去世,本人继承了3间瓦房和一台25寸熊猫牌彩电。1996年7月,丈夫从部队复员回来,带回复员费和医疗补助费6000元,存入银行,一直未动。1997年上半年,我和丈夫用共同劳动所得对原来的3间瓦房进行了装修,并增建东房2间。1999年8月,由于感情不和,丈夫提出离婚,两人就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均达成了协议,唯独就3间瓦房和1台彩电及6000元存款的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我主张3间瓦房和1台彩电属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而6000元存款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却相反,主张6000元存款属他个人所有,而房子和彩电因双方共同
简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日前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与此前公布的三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