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提要】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其救济对象仅限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在具体认定“本车人员”是否向“第三者”转化时.应考察事故节点发生时.受害人在这一事件节点处于“本车人员”地位还是“第三者”地位.亦即综合考量保险事故和该事故者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故节点特定人员是否具备转化为“第三人”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进行判断。
简介:
简介:【问题的提出】近日.笔者审理了一起原告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沙城公司)诉被告上海杨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下简称杨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沙城公司系从事游泳池、桑拿按摩池建造的企业。2008年12月10日沙城公司与杨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杨巷公司位于徐家汇路169号的项目建造桑拿设备系统。工程完工后。杨巷公司拖欠沙城公司工程款198304元.沙城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杨巷公司及时结清工程款。审理中笔者发现。
简介:【案情简介】顾某原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股东,后由于股东间纠纷,2013年1月8日起,顾某不再担任C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5月16日,顾某不再担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1月1日起,C公司未向顾某支付工资,但为顾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11月。
简介: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评估活动的公正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向评估机构说明情况,不负责该项评估业务的办理。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经纪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简介:【案例要旨】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负有比一般动物饲养人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同时.法定代理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基于法定代理人和受害人的监护关系.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动物园的责任。
简介:缘起:两位老者在一个公园的棋局上相识了,共同的业余爱好,让他们有了相见恨晚的感觉,分别时互留住址,才知道对方是一直以来互听着开关门声的邻居……
简介:各位理事、各位代表: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自2005年12月28日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后,于去年4月份完成了协会名称变更、组织机构完善等各项工作。5月份开始按照换届大会精神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现我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简介:案情2000年1月6日,A工厂以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6个月。2000年8月,因旧城改造、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由政府收回。在收回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了报政府批准、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等程序;在拆迁实施过程中,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公告。
简介: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H公司。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简介:【案例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入户抢劫”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以抢劫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伺机对其他同租人实施抢劫构成“人户抢劫”的共同犯罪。
简介:上海市土地学会于2月23日,在黄浦区金外滩集团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学会理事49人和学会顾问、市房地局和市社联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简介:案件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正当行使民事权利与规避法院执行之间,并无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当前,我国法律在规避执行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上尚无明确规定。为此,裁决法官在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规避执行时,当根据不同的规避行为赋予其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而言,当从行为当事人的主、客观两方面因素进行评价。
简介:【提要】诉讼中,法院对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以第三人做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书面确权证明为前提:案件生效执行后.案外人对该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异议的.法院应结合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对异议标的所有权权属确定所依赖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考察分析。
简介:近几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因住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第三人侵害而导致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受害人往往不是起诉第三人而是直接把物业服务企业推上被告席。
简介:裁判要旨:“弃车逃逸”行为虽然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并不当然导致商业三者险的免予赔偿。对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应当重视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义务进行审查:从外在感官上的显著性、时间节点上的先行性、实际履行上的主动性等方面来具体把握对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审查。
“本车人员”因车辆撞击甩出车外并未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上诉人范永红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
传统公司法视野下的一人公司之评判——上海沙城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杨巷建筑
法定代表人职务解除之路径的有效性分析——顾某与C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义务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
动物园动物致未成年人损害责任认定——谢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上诉案
化社会责任为竞争力,成就“金碧”辉煌——访广州市金碧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魏朝阳
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工作报告
国家收回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该怎么办?——从一起抵押登记纠纷谈抵押权保护责任分担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严某与林某、H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伙同他人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实施抢劫构成“入户抢劫”共同犯罪——刘得琶等四人抢劫案的分析
上海市土地学会召开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 蒋如高等11人被中国土地学会授予“荣誉证书”
以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认定与把握——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陈某要求解除边控措施执行异议案
案外人对第三人保管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之处理——案外人金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住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以南京市浦口区的一则案件为例
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司法审查——林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