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改变作品”是否应当成为免责条件之一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宿主类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时,并没有将其不能改变作品作为免责条件之一。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只是规定暂时陛数位网络传输服务商和系统暂存服务商在按用户指令传输作品时不能改变该作品,而对宿主类网络服务商能否改变作品不置可否,澳大利亚版权法和新加坡版权法也是如此。
简介:数表在经济生活中数量多,类型也比较复杂,因此对数表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是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简称修订后著作权法)修订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将数表列为不受保护的客体,修订后著作权法只将通用数表列为不受保护的客体。那么修订前后如何理解数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何判断一个具体的数表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简称中经网公司)诉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简称中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诠释上述问题方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简介:2007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数联软件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本案中的被告在网站上分门别类地向公众提供用户上传的侵权电影链接,使公众能够轻易在各种分类栏目中找到侵权链接,并通过其提供的P2P软件下载相应的侵权电影。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广播体操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学者对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争论。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范畴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并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简介:应用程序界面是否应该给予著作权的保护,一直是争议性极强的问题。本文对于备受国际关注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案"的最新发展做出完整的介绍与分析,并就本案的后续发展以及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进行讨论。本文认为,与这个案件相似甚至同样的问题终将在中国发生。因此必须未雨绸缪,让各界对这个问题给予密切的关注和讨论。
简介:入世后,世界版权贸易总额持续攀升,占据全球版权国际贸易额半壁江山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大版权保护的力度,甚至出台了包括版权在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维护本国在这一“朝阳产业”中的霸主地位。作为一个正在致力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版权领域的进口远远大于出口。对此,我国该如何应对?带着一系列的相关问题,笔者采访了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
改变作品之界定——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二项之正确适用
论数表的著作权保护——中经网公司诉中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评析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司法保护的三大突破——评“广东中凯诉广州数联”案一审判决
论功能性肢体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兼评美国瑜伽动作侵权案和我国广播体操案
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界面(API)的著作权保护——兼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侵权案
版权的国际保护趋势与中国发展战略——访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