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一项战略决策。尽管我国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在不断加强,但还不够完善。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经济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今天,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新的形式和特点,需要制定新的刑事对策。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惩治贪污贿赂立法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廉政立法的合理之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惩治贪污贿赂立法。鉴于此,本文试就基本上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海峡两岸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规范作一粗略比较。
简介:就两岸“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相比,大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关规定事实上扩展了“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可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之范围媲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被害人或其他法定关系人可走“告诉——公诉”(为主)和自诉(为辅)两种程序,大陆“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走“告诉——自诉”程序;由此决定两者“告诉乃论罪”的“告诉”合法要件及“告诉”的撤回、“告诉”的可分性原则等方面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两岸同根同源,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对大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两岸惩治贪污贿赂立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