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本罪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但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支付能力”认定问题却未涉及。本文围绕支付能力认定中权利保障均衡实现难题进行经济分析,进而主张应在现有条件下进行以利润为导向的企业法入支付能力精细化认定,并探讨支付能力认定的证明责任,提出藉以建立劳动报酬保险制度来实现支付能力认定的观点。
简介: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一般性分析;在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类欠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应赋予人社部门拥有全面调查核实欠薪单位资产状况的行政执法权;在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的认定"的理解和认定时,应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宽泛性理解,并且应将采取公告、公示、在特定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限期责令相关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纳入责令支付方式范围;不应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列入亲告之罪。
论支付能力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认定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