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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标签: 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 已撤销行为 执行工作 行政复议法
  • 简介:2001年5月9日,我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章丘市群力大酒店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竟擅自开业二个月之久。对此违法行为在对该酒店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后进行了认定,并依照执法程序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与此同时对其作出了:1、责令停业改正,限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查体、办证的通知;2、拟罚款人民币叁仟

  • 标签: 卫生监督人员 查体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许可证 健康 内向
  • 简介:服务提供者于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缺陷产品或设备,而服务提供者又并非该产品或设备的生产者,从而造成服务利用者受损害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事宜不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涵盖范围之内。但产品责任指令不妨碍各成员国制定规则,令服务提供者就此等损害,纵无过错,亦负赔偿责任,前提是保留受害人及服务提供者依照指令设定的要件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权利。

  • 标签: 产品责任指令 缺陷 供货者 服务提供者 医疗机构
  • 简介:医疗机构临床上将工业氧用于医疗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践中,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的认识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观点认为属于药品管理部门、有观点认为属于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 标签: 医疗机构 工业氧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处罚主体
  • 简介:知情同意纠纷鉴定已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鉴定的范围应加以限制,只有告知不充分、虚假告知两种类型的鉴定申请可以准许,且鉴定专家仅需回答诊疗措施的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是什么、比例多少,以及理性医师通常告知的事项。至于哪些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应该告知,则由法官裁决。

  • 标签: 知情同意权 告知义务 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