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刑事诉讼法》通过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降低我国目前高居不下的审前羁押率,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机制,新《刑事诉讼法》和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没有进行规定。文章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独特效用价值入手,分别从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阐述。在审查主体方面提出了将羁押必要性的评估与审查分开,将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分开处理的解决路径,并提出了详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内容与标准体系,分别从启动程序、评估程序、决定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机制进行探讨,试图构建可行性与统一性较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简介: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构造中体系位置的混乱,根源于传统理论未区分过失的认定与过失的归责。作为经验事实范畴的预见可能性,仅对过失归责的判断产生影响。预见可能性具有超越于过失犯的一般意义,它构成刑法中自我答责的正当性门槛。立足于法律中个体的形象从道德主体向社会主体的转变,需要引入社会的维度,倡导责任的社会化理论,以行为是否背离社会的规范性期待作为罪责的基本内容。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努力将罪责的概念与一般预防的目的相协调。一种既能发挥刑罚限制机能又能兼具预防有效性的责任理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依托此种理论框架,对预见可能性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责任主义的要求。直面我国实务中的乱象,在处理过失案件时,有必要将涉及预见可能性问题的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作区别化处理。
简介:“社会危害性”紧贴社会,它已经随着社会的演进而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在风险社会之下,学界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非议态度将有所改观。“社会危害性”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关系。社会危害性具有朴实性、民主性、道德性、法定性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内地,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阶级性;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相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是第一性的,但在司法中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犯罪本质和犯罪构成体系并不存在惟一性的对应关系,犯罪本质由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却可以选择适用。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场合,犯罪构成的判断是惟一性的,犯罪构成并未被虚置。社会危害性比法益的内涵更深刻、直白,更具有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