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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获取、限制、剥夺利益的规范方式,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衡平利益冲突为核心任务。环境法的利益衡平应遵循一体化、损失最小化、紧缺优位和协商四项基本原则。一体化原则认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均为正当利益,提倡二者由竞争走向竞合,实现统筹、兼顾和双赢。损失最小化原则包涵最小侵害和最大补偿。前者要求利益侵害必要且不可替代,后者要求利益获得必须支付对价。紧缺优位原则关注时空的阶段性和位序性。前者强调当冲突不可调和时经济利益应让位于环境利益,后者强调生存利益居于永久优先位置。协商原则主张通过有效的正当程序建构,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促成环境法上利益的共享普惠。

  • 标签: 环境法 利益衡平 基本原则
  • 简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是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这表明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同时,一定的法哲学理论、道德观念对其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 标签: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 简介:比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战争法的根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三项子原则并以此对国际争端中的武力使用进行三阶段检验。适当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能够或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武力使用是实现目的的最后手段;而相当性原则是要求使用武力与造成后果的均衡。它们分别从“目的导向”、“手段选择”、“价值取向”上规范目的与武力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而成为衡量国际争端中武力使用是否正当的基本依据。

  • 标签: 比例原则 武力使用 适当性 必要性 相当性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 标签: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减责的抗辩事由
  • 简介: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刘剑文一所谓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

  • 标签: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纳税人 社会政策 资本主义
  • 简介:环境税不以收入为主导目的,而以环境保护为根本使命,这一税之本性造就了“归责→应益”的环境税二元机理,也导致了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稅法场域的全面失灵。量益课税原则考量、权衡由特定主体就受益承担相当税款的运作思路,不仅与环境税立法目的高度契合,而且与环境稅制机理深度互通,既可涵盖环境税归责面向,又可辐射应益层级,还能营造归责和应益两造机理的交互机制。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环境税定性规范与定量规范已超越税收要素理论,渐成体系化理论。与此同时,环境稅征管规范使得量益课税原则不断丰实和延展,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普适性。故此,由量益课税原则担当环境税法结构性原则,呼应财政性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既具有税法理论上的必要性,又具有税制机理上的可行性,还具有规则改进与实施上的操作性。秉持量益课税原则,以客体、税率和特别措施为内核的环境税实体规范可期进阶,以环保部门定位与权责配置为中心的环境税征管规范有望改进。

  • 标签: 环境税 量能课税 量益课税 归责 应益
  • 简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应遵守的原则包括"安全原则"。为了打消负责投资事务的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内部监督的监事、负责外部监督的国家监督机构、审理相关纠纷的人民法院之困扰,该原则应该实现规范化。立法首先应规定,基金会应投向"风险资产",用以抵制通货膨胀的影响;其次应规定,基金会应通过投向数种彼此具有负相关关系,或者选择尽可能多且彼此无相关关系的资产,用以减少或根除"特有的风险"。

  • 标签: 安全原则 风险资产 当代投资组合理论 系统风险 “特有的风险”
  • 简介: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 标签: 代理 公开原则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直接代理
  • 简介: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指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这一原则在保障行政权的行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由于立法理论上的失误而使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愈益明显。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并就改进措施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看法。一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缺陷确立“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其理论出发点有二: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特权。所谓效力先定特权,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推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对行政主体自身和管理相对人产生拘束力。据此观点,进入诉讼中的

  • 标签: 具体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诉讼期间 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
  • 简介:本文通过对传统行政行政程序与现代行政决策程序的比较,分析了现代行政决策程序所应当具有的一些本质特征,并对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分析,得出了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监督制约性以及效率性的原则

  • 标签: 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程序 基本原则
  • 简介:数字时代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学说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息职能成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数字(信息)主权的概念成为国家主权的新内容。作为实现国家信息职能的主要手段,信息立法(包括信息法典编纂)应当遵循信息自由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合法性原则、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信息保障原则、取得电子服务的权利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原则、技术中立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 标签: 国家信息职能 数字(信息)主权 信息立法基本原则
  • 简介:遵循先例使英国法官成了法律规则事实上的创造者。而判例法的传统、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为遵循先例提供了独特的司法环境。先例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具有拘束力,但在事实上是由审理后诉案件的法官来决定先例中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这就为法官造法提供了契机。先例的多样性既是法官选择先例时面临的难题,也是法官发展法律的机遇;而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更为法官提供了促进法律发展的工具。即使在判例法显得比较落伍的领域,法官也可通过规避先例,探寻法律原则的例外,使判例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总之,先例原则的适用是法官复杂的审判思维过程的体现,最为充分地体现了英国司法审判的特征,并成为判例法的核心价值要素。

  • 标签: 先例原则 审判思维 判决理由
  • 简介:发表这篇译文,我们编辑部同仁的心情非常沉重。王铮教授曾留学南斯拉夫,对刑法理论有精深的造诣。他曾是本刊的一位重要作者。约在两年前,王教授把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大法官儒佩基奇的这篇论文翻译成中文,并交投本刊。我们认为该内容颇有学术价值,乃决定由王教授再对译文进行校正并与原作者联系版权事宜,以备刊发。王教授办事认真,对译稿数度润磨,历经数月。当他把最后一次校订的译文亲手交给本刊编辑阮齐林先生时,已是1998年的盛夏。但令人悲痛的是,在我们接到译稿十余天后,就获悉他突然病故的消息。对于这篇译文的延迟发表,我们对王铮教授怀有深深的歉意。愿他在冥天安息。

  • 标签: 反对强迫自证有罪 刑事诉讼程序 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典 排除规则 当事人
  • 简介:根据契约法理的抽象程度不同,我国契约法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理论来源、基本原则和法律教义。三个层面的契约法理之间具有融贯性、一致性,共同构成了一个被我国契约实在法所认可的由抽象到具体的法理体系。作为理论来源的契约法理,我国大多数学者支持温和的道义论;作为基本原则的契约法理,其构建了契约法的价值体系。我国契约法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的契约法的价值体系为:契约自由的优先性、契约公平的制衡性、契约效益的附属性。契约法教义是具体契约规则背后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原理,其勾连了基本原则和契约规则,使契约原则得以具体化,让契约规则的价值承载得以体现。

  • 标签: 契约法理 体系 理论来源 基本原则 契约法教义
  • 简介:不干涉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却也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遭到违反和破坏的国际法原则原则和实践的冲突,导致在论证不干涉原则的习惯国际法性质问题上,传统的习惯法证明方法具有不完备性。国际法学界近些年来提出了习惯国际法证明的新方法。结合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认为不干涉原则是具有宪政性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其证明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定性而言,不干涉原则的习惯法性质主要是从主权平等这个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原则中衍生出来的。国家实践的效果在于定量,通过考察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来发现有关不干涉原则所支持的具体规则及其内容。在不干涉原则问题上,国家实践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干涉行为,同时也要考虑被干涉国的反应,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正义。

  • 标签: 不干涉 国际法原则 习惯国际法 国家实践
  • 简介: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内含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也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理论。该理论已被英、德、日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加以运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甚至将该法理立法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真正含义是:当某一公司形式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与大陆法系中有关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法人本质理论中的法人否认说,认为法人本身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集合而

  • 标签: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人格独立 理论基础 法人资格 规避法律 具体法律关系
  • 简介:<正>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TheDoctrineof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学者们提出过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运用此原则的方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的诸要素中,由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导致同一个法律关系有可能要有几个法律来支配。由于各国法律内容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中,法庭或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识别以后,就要确立

  • 标签: 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私法 准据法 民事法律关系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
  • 简介: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新时期下,我国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需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和适用,存在着以卷宗为中心的审理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司法行政化等制约因素。因此,需立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措施,以期对正在开展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裨益。

  • 标签: 直接言词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 简介:一作为国际法津关系中的一种特定行为,协商必须首先适用或贯彻现代国际法的各种基本原则。指导协商活动的特别法律原则主要有四项,它们是平等互利原则、自愿合作原则、互让互谅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平等,这本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之一。根据早期自然法学说,人生来平等,建立在个人Z集合基础上的国家自然也是平等的。国家如同单个的人一详具有天赋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9世纪末ZO世纪初的实在法学派学者也认为,疆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和力量之强弱等并不妨碍国家的国际人格资格,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平等”,就正”是从国家的国际人格推引出来的特性”。、‘”特别是在俄国卜同革命之后经

  • 标签: 法律原则 国际争端 协商解决 美洲国家 国际法 平等互利原则
  • 简介: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 标签: 非法返还 绝对维持 调整资本或清算 债权人保护 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