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赵家王朝是在唐后期至五代十国上百年间藩镇割据、军阀混乱的基础上建立的。有鉴于唐朝“方镇之重,君弱臣强”的深刻教训,宋朝统治者始终将强化中央集权,严格对地方的控制和监察,防止尾大不掉局面的再次出现做为巩固本朝统治的根本方略。宋朝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推行削弱地方权力的同时,建立起一整套相对严密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是通过州县地方政权分级执法,路级监司按问,朝廷直接监控等多种渠道,对地方司法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从而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诸多特征。一地方政权分级执法中国古代司法和行政合一,县级政权亦是如此,县令即是一县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员,故被称作“牧民之官”。宋代规定,县令只
简介:2006年8月18至19日,“2006年海峡法学论坛——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在福州市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福建省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香港律师会、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华冈法学基金会共同承办,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内地、香港、台湾的20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论文140余篇。会议围绕主题“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就区域合作机制的法律制度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了多层面、多维角的探讨。现将其中主要观点概要如下:
简介:金融市场的“穿透”是指刺破外观形式去发现金融关系的本质,在境外多指一种技术手段或者规范内容,并不必然与监管发生关联。我国则更倾向于发展出一种“穿透式”的监管,借此打破当前的监管模式,以期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本文认为,“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被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层级穿透等,还需要特别关注“三类股东”的穿透问题。在确立“穿透式”监管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定“穿透”的边界,信息披露与跨境投资中应审慎“穿透”,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宜因“穿透”而扩张,依托“穿透”保护投资者时需要充分考量成本。“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监管权的“穿透式配置”,但应注意平衡“穿透式”监管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关系。
简介:本文认为传统理论对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条件。作者论证了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具体的利益,分析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权利)和国家利益(及其权力)的关系,指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可以互相转化但不能相互取代;从利益关系结构上分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不能形成对应关系,社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从权利关系结构中来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应;强调社会利益不等于加强国家权力干预。鉴于市场行为存在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公平的负面效应,鉴于权力过份干预的弊端,有必要强调国家权力应当基于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利益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公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