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刊讯:湖北省司法厅从去年起,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把律师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上,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使全省“两不四自”所由原来的几个所快速发展到35个,“两不占”执业律师由30多人发展到314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何以发展得这么快,有什么经验和注意的问题,有何困难等,这是进一步推动“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不断向前发展所急待解决的课题。为此,司法厅党组决定1995年司法行政工作召开的第一个会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座谈会。前不久,省司法厅便先后在武汉市,鄂州市、荆按市召开了全省35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任座谈会。这样的座谈会在占编所中还没有先例,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运用问题。如企业出售前的遗漏、隐瞒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清理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原企业出售前的实有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购买方以及在出资成立的新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本文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角度阐述了上述观点。
简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的"实质民法",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近代民法史研究的既有成果主要从局部和静态层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研究,且长期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在中国近代民法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并未充分认识;二是对其由来、名称、内容和性质等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均认识混乱。对该论题的研究应力求宏观定位与微观考察、立法史和裁判史相结合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全面专门研究,以期达到探寻真相并重新定位、展现发展路径和客观评估价值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目标,从而对近代民法史研究进行廓清、丰富和提升。
简介:2005—2016年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数据表明,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人数规模有限且参与度较低;评论意见总量较少且结构不均、深度不足;各法律部门法律草案的电子参与状况差别显著。这源于公民参与动力不足且参与能力有限;现有制度设计未完全契合电子参与的客观运行规律;数字鸿沟和公众信息获取媒介习惯改变带来客观挑战;征求意见系统用户体验性差增加了参与成本。对此,要提升我国立法电子参与的有效性,应首先引入电子参与法律制度和多元评估机制,以增强公众参与动力;其次,应优化整合参与渠道、推动多元化参与方式并建立常态智能的反馈机制,以契合电子参与客观运行规律;最后,应转换系统运行逻辑、提升系统用户易用性,并探索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型参与”模式。
简介:有效辩护制度,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死刑案件由于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的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刑事辩护。近年来,随着人们(包括刑事被追诉人)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新刑诉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突出努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度大大提高,辩护权的行使空间也空前增强。但是,实践中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却并无太大提高,死刑辩护的质量也并不尽如人意。死刑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不仅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流于形式,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但是,受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实践中法官们往往对死刑辩护中律师的不称职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或表示“束手无策”。因此,作为一名战斗在死刑案件审判一线的刑事法官,笔者以所在法院因辩护人违反程序规定而被发回重审的两个案件为起点,试图通过对所在中级法院近四年内审理的一百余件死刑一审案件的辩护情况进行考察,从而更全面的展示当前死刑辩护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试图从一名法官的思考中探寻促进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路径。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在实现死刑有效辩护的漫漫征途中从积极为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提供保障以及对辩护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进行干预两个方面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