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准确认定诈骗财物的数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统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比较容易掌握;而对采取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的数额的认定尚有分歧。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审判实践中,我们一般把诈骗犯罪的数额(包括财物折款)分为五类,即受骗损失数、实骗数、行骗数、累计数以及诈骗未遂数。这五种数额,到底应该认定哪一种数额呢?有的认为是受骗损失数,有的认为是行骗数等等。笔者认为,认定诈骗的数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抽象地认定那一种数额,都是形而上学的。因此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受骗损失数:是指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数。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诈骗钱财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甲诈骗乙方巨额款项,致使乙方倒闭。二是诈骗钱财造成的
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投资基金又称信托投资基金,是由信托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社会公众的资金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基金形式。它以安全有利的有价证券、实业或其他投资为手段,由信托投资机构委托投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获得收益后,由投资者凭受益凭证分享。进行基金投资有如下优点:①投资基金集分散、小额的资金成巨额资金,然后进行集中投资,使小额投资者同样可以享受大额投资者独享的投资机会或好处。②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信托投资机构对于筹集到的资金并不是集中用于某一种证券或产业,而是投资于多项业务。这样,纵使有少数亏损,但就整体而言,因投资组合形成风险分散,仍可享受较大的投资收益。有的基金虽然只作某一种专业性投资,但由于信托投资机构
简介: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浙江法院陽光司法指数新聞發佈會,我國首部以獨立、客觀身份從審務公開、立案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5方面對法院進行測評的報告由中國社科院法研所發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發佈《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報告的公佈,《意見》和《規定》的出臺,無不顯示出中國正集中力量以司法公開推動法治中國發展。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將法治建設擺在更重要的位置,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實現這一目標,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司法公開無疑是一條重要路徑。本期特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劉樹德的文章,深入分析司法公開在中國的相關規範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