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针对近年来农村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频发的问题,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出发,认真制定此类纠纷的审理方案,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审理工作,较好地实现了案件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该院又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4个特点:—是总量不大,但数量呈上升趋势。二是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苗头比较明显。有的案件虽然是个别农民起诉,但审理中经常出现几十名或上百名村民要求旁听的情况,其中的不稳定因素十分明显。三是随着特定地理位置土地大幅度增值,—些过去不愿承包土地或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重新要求确权确地,并因此引发新的纠纷。四是绝大多数纠纷主要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发生的。
简介: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简介:近年来,民间法研究成为学界的热点课题,深刻影响着法学理论的建构和司法实践。但也应看到,我国民间法研究主要侧重对传统民间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考察,忽略了当前乡土社会转型背景下产生的新民间法,在研究视角上也主要以横向的静态考察为主,纵贯式的过程性分析不多见。本研究以村庄共同体解体和农民个体原子化趋势下的黔东南农村山林管护规约为个案,对转型乡土社会新型民间法的产生演变过程、新型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及其形成的秩序结果进行剖析,认为在乡土社会转型期间应充分重视民间法的秩序建构功能,遵循民间法的内生路径和变迁规律,建立以国家法为主导和民间法为基础的、协调互补的乡村良性法治秩序。
简介: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呈现十二年连涨,我院近年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也呈明显增长的趋势。通过对2016年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调查发现,婚俗观念日趋自由、家庭暴力现象严重、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以及一方有不良嗜好等是离婚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着送达难、缺席审理问题凸显、离婚的法定标准难判断、人员配备尚未专业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难以认定、虚假诉讼认定处罚存漏洞、家庭暴力现象严重等问题。利用电子化的送达方式,慎重审理当事人一方缺席的离婚案件,进一步明确离婚的法定标准,人员配备专业化、圆桌式庭审模式等是有效解决离婚案件审理难点的途径。
简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它将是一个历史过程,必须全力以赴。历届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1982年以来,中央共颁布了关于“三农”问题的8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此,特编发此组文章,从法治角度探讨新农村建设问题,内容涉及农民的政治权利、村民自治、村委会职能、义务教育和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期引起学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