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解决目前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浓厚、审批流程过长、责任不明晰等弊端,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项改革所涉及的一些核心问题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关于主任检察官,不应当将其角色仅定位于检察官精英化之前的一种过渡形态,而应当纳入检察官的法定职务序列,只不过在检察官精英化前后承担的职责有所区别;关于检察权内各项子权力的组织和责任形态,应当与批捕起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各项权力自身的运行规律相适应;关于主任检察官是否会出现放权之后的滥权,应当从严格选任主任检察官、构建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零容忍"的惩戒制度入手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而不能因为担心改革出现问题就放弃和否定改革。
简介: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均通过契约,规范因限制资源开发利用而给予补偿的政府,以及因丧失发展机会和保护生态而接受补偿的主体,其本质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案还满足民事诉讼的形式要件,由此,补偿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原理,哪一级政府承诺提供补偿资金,哪一级政府就是补偿义务主体。然而,现实的未必就是合理的,当政府履行补偿义务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中央政府,这使补偿关系不仅与受益者补偿原则不匹配,而且加大了中央政府的负担。为此,需要应然意义上的补偿义务主体层级。其中,受益者补偿不仅是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区域、流域补偿政府的层级更具有操作价值,该原则的不足可以通过央地合理分权理论解决,即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惠及面合理分配央地财权事权,划定应然的履行具体补偿义务的政府。
简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心的相关法律,以共有方式确立了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物权。但是,源于罗马法的共有制度本质为个体主义法律,而业主间在共有权的行使过程中形成的是团体关系。以个体主义为指导而设计的调整业主共有权关系的法律使得业主共有权的行使效率低下。针对业主间的团体关系,立法理念应当从个体主义转向团体主义。效率是团体主义法追求的终极目标,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具有"区域性公共物品"特质,业主共有权行使主体的业主团体主体化是效率目标下的最优选择。在业主团体主体化的实现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团体的内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资格、赋予业主团体以适度强制手段。业主团体的主体化选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可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