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简介:提高绩效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学家阿姆斯特郎指出:“要改进绩效,你首先必须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是什么,绩效测定是绩效管埋的一个关键环节:如果你不能测定它,你就无法改善它。除非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测定方法方面达成一致或谅解,否则,一切确定绩效目标或标准的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可见,作为一种社会需求,绩效评估是任何组织所无法回避的。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评估的重要性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揭开了社会原子化的序幕,人们更加关注形式合理性,将手段视为目的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更关注政府治理的结果、绩效,而不是如何去做。并且,社会日益要求政府更敏捷的行动。
简介:在我国社会转型期,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安形势对公安政策绩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公安政策是公安政策绩效的前提和保障,公安政策绩效取决于其制定与执行绩效。由于其制定与执行无需"市场检验",故只能通过评估获取其绩效信息。本质而言,对公安政策进行评估意味着对公安权力机关内部利益的一种分配,即符合绩效标准的则会获得肯定与奖励;反之则不能获得肯定与奖励。因此,通过分析公安政策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影响主体或因素,识别出促进或抑制公安政策绩效的诸多因素,并借助评估在客观上迫使公安政策主体追求公安利益的均衡,以及公安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经济、效率和效益,此为公安政策绩效评估的价值之所在。
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称“稳评”)的效力在目前呈现为“仅供参考”和“一票否决”两种模式。“仅供参考”必然导致“稳评”程序的异化和萎缩。“一票否决”则极大刺激了地方政府的操纵行为,非但不能促使其落实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反而有助于其推卸责任,并给评估的推行者、负责者和实施者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对“稳评”的效力进行弹性、折中的设计。“稳评”的结果应当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与决策结果一一对应;决策机关未必需要按照“稳评”结果做出决策,但应当就“稳评”结果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说理;“稳评”结果的效力还应当与其揭示的风险点,以及由这些风险点所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的问责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