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产业以及技术的发展,终端设备的多功能融合成为趋势,专利权人呈现出越来越分散的格局,信息通信领域的专利诉讼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由此带来的是我国专利侵权救济中的“停止侵害”责任的当然适用,已不能回应产业的现实需求,并同时可能会损害产业的健康发展。鉴于专利权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不应完全等同于绝对权的物权进行保护;专利权本身即具有社会属性的内涵;同时现有生产关系的变化带给侵权行为相关法律一些新的震荡。基于此,对于中国专利禁令救济一般性规则,文章提出了改变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救济的“类物权保护”模式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