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决议瑕疵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仍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备受关注,虽然 2024新公司法已经开始施行,对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但是仍然存在着界限认定不清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广大股东的利益,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法及对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的认定提出一定的看法,以期能够明确裁量标准,保护股东权益。
简介:近年来,随着公司章程的裁判法源地位被现行《公司法》所认可,实践中的章程逐渐摒弃过去"照搬"公司法的旧习,越发具有个性化内涵,章程亦成为公司之间展开制度竞争的着力点。司法实践中,章程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线","涉章案件"亦经常成为公司法上的疑难案件。"涉章案件"裁判之所以如此复杂,关键性诱因在于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章程的法律属性未能形成共识性认识,而法官对于章程法律属性的不同认知,导向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即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章程合同说从本质上而言是对章程的一种"比喻性描述",合同是认知章程的一个面向而非是章程的本质,自治法规说与折衷说亦各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而言,章程行为属于共同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应适用"目的性标准"、"公正性标准"、"程序性标准"与"利益衡量标准"。
简介:<正>广播电视既是宣传舆论工具,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江苏省有61座电台,52座电视台,81座有线电视台。我们要坚决落实《决议》精神,搞好广播电视工作。《决议》对广播电视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宣传舆论阵地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这就要求政治家办报纸、办电台,领导一定要讲政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二)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新闻媒体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改进方法,注重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广播电视
简介:1987年以来,欧洲议会通过了33个关于中国西藏的决议(简称“涉藏决议”)。“涉藏决议”的主要内容是支持达赖集团,关注西藏“人权民主”·状况,呼吁欧盟向中国政府施压。欧洲议会右翼党团和绿党党团是推动“涉藏决议”出台的主要力量,其动机是为了扩大自身的权力和影响,获取选票等实际利益。“以藏反华”是欧洲议会“涉藏决议”的一贯主旨,并在22年中不断强化,该趋势与中欧关系发展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