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以及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分配给股东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他人等8项经济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1994]财会31号《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第三点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他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将用途转入相应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
简介:<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四款至第八款提到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以及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指出,企业发生第四款至第八款的视同销售行为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指出,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