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华人企业主是否天生具有更重的“集权情结”?在国际学界的相关研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华人企业主天生的集权情结太重,所以华人企业总是长不大。比如雷丁(G.Redding)认为,海外华人企业中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股东大都限定在家族成员内。要推动华人家族企业实行西方所谓“管理革命”,即把权力移交给职业经理人员,并把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明显存在很大困难。福山(FrancisFukuyama)也认为:华人家族企业通常活力旺盛,同时利润也很可观,但当他们想要使公司制度化,以达成永续经营的目标,而不依赖创业家族的财力和能力时,通常会碰到很大的困难。
简介:本文从古典著作和波斯帝国的文献出发,讨论它的统治方式及其特征,指出波斯大王掌控着对所有重要官职的任命以及财政资源,以书信指导着行省总督的管理,据此控制着贵族的命运,确有专制自为的意味。但作为波斯国王,国王权力的行使,较多地取决于国王个人的能力和意愿,他缺乏从中央到地方一以贯之的官僚系统支持,总督在军事、内政和对外政策上大体自主,较少受到国王的具体干涉。而在地方共同体中,虽然法律上国王和总督拥有无限权力,其命运有时会被国王与总督左右,但在日常管理中,它们大体自治,由此造成了波斯帝国统治中国王的专制与地方自治合作的特征,两者的结合,是帝国得以长期维持的基本原因。这种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古代国家的统治能力以及波斯作为一个征服性帝国有关,因此,波斯帝国的中央集权基本停留在意识形态层面,而实际的政治运作,需要更有效率的地方自治。
简介:摘要:我国幅员辽阔,野生植物资源丰富多样,对野生植物的采集和利用长期且广泛的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然而在过去的立法中一直将野生植物视为土地附着物,在法律上忽视了野生植物的独立价值,因此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关注。由此导致我国野生植物在采集中面临基础权利不明晰,法律保障不明确,法律适用受限制的困境,难以实现“物尽其用”;同时野生植物采集面临民事追责的困境,当前涉及野生植物的法律责任体系着重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缺乏民事责任的配置来捍卫采集人的权益;在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重公法领域的刑事打击,轻私法层面的民事救济,忽视了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是保护野生植物的有效法律手段。因此建议通过物权法与特别法结合的方式确立野生植物采集权并将其归入用益物权,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设计关于野生植物采集权的概念、取得方式、权利变动、权利消灭、民事责任等问题,用以解决我国野生植物采集方面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