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是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其前身是农村的社队企业,即原来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的企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队企业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的发展才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办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
简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主要实现形式,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逐步被边缘化并最终淡出了理论与实践的视野。那么,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未来究竟在何方:是任其自然地退出转型中国社会经济舞台,还是通过改制而实现"涅槃重生",继续发挥其在中国特定语境下的政治与经济比较优势?本文运用实证统计数据,在梳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展历史、现状等的基础上,深入阐析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困境及根源,最后,立足中国社会转型背景及公有制经济法治演进经验,反思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未来的发展出路。以期在中共十八大报告关于集体经济政策思路的新背景下,为现行"三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简介:第一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lopl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匕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条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
简介:<正>山东省二轻工业是在个体手工业基础上经过合作化道路发展起来的工业部门。它以生产日用工业品为主,绝大部分由集体所有制企业组成。合作化以来,尽管受到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破坏,但仍有很大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它在国民经济中将越来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加强外贸出口,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积累资金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由于对二轻工业的重要性和对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认识不清,致使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没有很好地发挥,二轻工业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现四化中的作用,我们对山东省二轻工业作了初步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