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警20多年,接触最多的就是侵财类案件。辖区厂矿企业多,盗窃工业原料、工业备件的案件比较多,对于这类盗窃案的侦破程序,我和同事熟得不能再熟了。记得从事刑警的第一天,老民警就传授了一个经验——“抓贼抓赃”。盗窃物品不可能都自己用,绝大多数会变卖成现金。所以,只要找到了赃物去向,通过掌握的赃物动向倒查现场,案件侦破就大有希望。
简介:广西桂林市居民韦某数年前倾其所有并借了上百万元高利贷投资矿产,岂料投资失败。为归还高利贷债款,韦某苦思“来钱快“的捷径,利用自己学过修车并熟悉汽车门锁结构的便利,于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间先后在广西桂林、崇左、岑溪等地盗得小汽车8辆,价值共计52万余元。然而没有一辆赃车能够顺利销赃,
简介:<正>当前,随着侵犯财产的犯罪特别是盗窃、抢劫犯罪的激增,销赃行为正迅速递增,而由于销赃渠道的扩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某些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因此及时有效准确地惩罚销赃行为,是综合治理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有力措施。笔者现就销赃罪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一、关于销赃行为的表现方式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销赃罪是
简介:[案情]2009年3月8日凌晨卓某和吕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元通一巷小区盗得川AKG270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后,一起将轿车开到泸州市,在泸州市大酒店门口将轿车交给葛某销赃,然后返回成都。葛某见轿车成色较新.临时起意,打电话给吕某谎称汽车被盗后,将车身原来的白色改为银灰色,并做了两幅假车牌掩人耳目。将该车占为己有使用一年之后,2010年3月,葛某出卖该车时,被他人以试车为名将车骗走。经鉴定东风雪铁龙轿车价值72393元。
简介:本案抢劫假冒商品后销赃,抢劫商品并销赃如同盗窃后销赃一样也是吸收犯,抢劫商品并销赃如同盗窃后销赃一样也是吸收犯
简介: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销赃犯罪在刑法上属于一种轻罪,最高刑期只有三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见罪,往往不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笔者最近对本区十年间这类犯罪的处罚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数额较大"的参照标准,使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量刑尺度的把握上非常困难,以致出现时轻时重、轻重倒置的判决,甚至导致对这类犯罪的放纵.
简介:被告人:张记冬,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李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小红,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农民。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简介: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和发票管理制度,以支付一定价款的方式取得他人提供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特而予以收购和代为销售的行为。
盯准销赃渠道不放松
偷盗汽车难销赃 案发之后终落网
析销赃罪的几个问题
骗取他人委托销赃的轿车如何定性
浅析怎样确定抢劫假冒商品后销赃抢劫数额
销赃犯罪应该有一个"数额较大"的标准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销赃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