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十分的淡薄,而健全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与进步程度的实际体现,只在加强公民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立,促进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发展。法律教学为公民知法懂法提供了非常好的学习平台,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教学内容不能相互协调,只有将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发挥出法理学及部门法学在法学教学中更大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法理学的理论性很强,但它的教学不能脱离了部门法而存在发展,在教学中要注意与实际相结合,从而提高法理学的教学效果。本文主要研究以部门法学为视角对法理学教学水平的提高。
简介:第三部门在欧洲“社会经济”和美国“非营利部门”这两种路径下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作为传统第三部门法的新发展,社会企业的制度演进在这两种路径下也不尽相同。在欧洲“社会经济”路径下,社会企业在福利制度变革的背景下成为社会经济的新形态,欧洲的立法者为其创设了包括合作社模式、公司模式和开放模式在内的特定法律形式。在美国“非营利部门”路径下,社会企业可以囊括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商业化、非营利组织通过设立营利性附属机构或与营利企业合营形成复合式“社会企业集团”这一系列现象,它们所带来的挑战也得到了制度回应。社会企业在这两种路径下的制度演进无一不折射出第三部门法在当下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