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主体均高度注重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为了保障良性竞争,刑法设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争议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该类犯罪在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由于争议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科学性等,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进行专业性鉴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对“非公众所知悉”和“同一性”进行鉴定。相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的谨慎性,法官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呈现出一种高度信任性,导致对该类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简单化、采信的直接化、说理的省略化等。作为商业秘密类鉴定中的核心二要素“非公众所知悉”与“同一性”的审核必须严格。应当用科学审慎的心理来对待每一商业秘密类鉴定意见,保证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能够公正的做出判决。
简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轨道交通需求不断提高,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许多大城市加快了以地铁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地铁+物业”开发模式即优先发展轨道交通车站的上盖物业、车站周边的地下商业街、停车场以及其他服务设施,对站点周边进行立体规划和开发。这种开发模式不仅基于轨道交通自身的特点,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规划综合开发的现在和未来的需求。“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地铁+物业”商业开发模式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