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前,全世界的无人驾驶汽车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还存在很多技术、法律、伦理等方面的障碍,但无人驾驶汽车是现代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无人驾驶技术不断取得发展和突破的同时,相关的法律规范却十分欠缺,加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研究,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对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探讨无人驾驶汽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归则原则等相关法律问题。
简介: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裁判的结果不统一,影响法的权威性。在比较法上,对于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虽然存在着德国与瑞士的保有人模式、日本的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人模式、法国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模式和英美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但当代各国(地区)司法实践普遍以管理控制标准取代了传统的物权关系标准,并在实践中围绕管理控制发展出类型多样的具体认定方法。以此为镜鉴,在解释论上,第78条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应以实际管理控制为一般界定标准,具体则应交由司法实践在相关案件中结合权属、意志、利益、时间、空间等辅助因素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