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必要性1.从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看其必要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从法条规定来看,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为“公款”。这里的“公款”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被一致理解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而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其他公共财产权利,如债权、对公物的所有权等则不能涵盖其间。也就是说,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款项和公物的行为,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对象,这就使运用刑罚处罚...
简介:案情简介:刘某,某乡政府土地所所长,中共党员。1996年8月,一外籍民工李某想把全家户口由外省迁到刘某所在乡落户。李通过朋友找刘帮助办理。刘对李说,办户口的事我包了,我是土地所所长,各村建房用地都得经我审批,只要我提出落户问题,他们都能答应。又说,公安局、派出所都有我的熟人,办个户口没问题,不过现在办事得花钱,不花钱办不成事。李问需要多少钱,刘讲最少也得5000元,李当即将5000元人民币给刘。刘讲,你就等着好消息吧。此后,李多次催问户口办理情况,刘都以各种理由搪塞。1997年11月,李见办户口无望,要刘归还交其办事的5000元。刘只退还2200元,称其余2800元联系户口时花了。李看余款要不
简介:临时中央政府,为了节俭经济帮助红军,曾发了一个第三号通令,要各级政府严格缩减用费,禁止浪费经济,来帮助红军,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通令,无论哪一级政府,都要绝对地遵守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