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辨认控制能力属于人的行为能力,亦可称之为犯罪能力,它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查明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入适应刑罚的能力,即受刑能力,它是对犯罪入执行刑罚时必须查明的内容。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构成犯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执行刑罚。因此,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刑法学通说一直把辨认控制能力(行为能力)错当作刑事责任能力,这不但在逻辑上违背概念、定义、内涵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刑法理论上引起混乱,给人造成一种行为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在刑罚执行时就一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错觉,从而导致实践中将一些患有精神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具有刑罚适应能力的犯罪入仍然关押在监狱里。因此,理论上必须把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应当设立行为能力这个概念,并应重新建立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体系。
简介:精神病人由于大脑机能失调、思维紊乱、行为和感知等多方面不协调,不能适应社会环境和现实生活,常导致危害社会、家庭和自身(自杀)的行为,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而喻的。据国内资料统计表明,由于社会的发展,人口、家庭结构、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一系列社会心理因素的变化,精神病的发病率及精神病杀人明显增加。在司法精神鉴定实践中,对责任能力认定问题上,由于鉴定人的知识水平、学术观点、认识问题的出发点和角度不一,时出现较大的分岐。本文根据才东升等对辽宁省精神病院1983年-1987年中,因精神分裂症所致杀人的106例较完整的案例资料分析结果,试图对精神分裂症杀人的一般规律特点、责任能力认定及防范管理进行讨论,与同道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