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诚信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当前屡屡曝光的违规事件中本应具有公信力的证券中介服务专业机构却舞弊甚至直接参与造假,这不公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这个行业空前的信用危机。究其原因,首先是执业环境不到位,扭曲了其独立性;其次,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职业道德水平、风险责任承担都存在着缺位问题;最后,我们的监管体系和手段也不到位。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重塑证券中介服务专业机构的诚信:第一,改善执业环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第二,建立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第三,加强对中介机构本身的治理,引入民事赔偿机制。
简介:摘要:现行《证券法》规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责任形态下,实践中中介机构不论其过错大小,往往被判令与发行人就投资人损失的全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在中介机构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全额连带令其负担过重,责任与过错程度不相适应。2021年,在“五洋债案”、“中安科案”中,法院终审判令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创设了虚假陈述主体比例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此项探索有利于实现中介机构“过错与责任相一致”,但也留有一些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待回应。